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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来源于: 发表于:202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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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方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及典型事例,并答复记者发问。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陈宜芳,高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吴景丽,高人民法院民庭二高档法官张艳到会发布会。发布会上,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方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及典型事例的根本情况。发布会由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掌管。
劳作争议典型事例
目录
事例:转承揽建造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作者被确定工伤后,承揽人负有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某修建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事例二:相关企业混淆用工,人民法院可依据劳作者主张并结合案情确定劳作联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作合同纠纷案
事例三:劳作者故意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付出二倍薪酬的职责——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作争方案
事例四:劳作者负有的竞业约束职责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模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约束纠纷案
事例五:劳作者违背在职竞业约束职责约定,应依法承当违约职责——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约束纠纷案
事例六:有关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劳作者以此为由解除劳作合起有权恳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作争方案
事例
转承揽建造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作者被确定工伤后,承揽人负有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某修建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根本案情】
某修建公司将所承揽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作业。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掉落受伤,确诊为腰椎骨折。收判定已承认某修建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确定工伤决定书》,确定张某遭到的事端损伤为工伤,某修建公司对张某遭到的事端损伤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经劳作才能判定委员会判定,确定张某劳作功能障碍等为八,日子自理障碍等未达,罢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向某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某修建公司付出八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予以支撑。某修建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成果】
审理法院以为,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工伤保险职责的承当并非必须以存在劳作联系作为前提条件。在修建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旦产生工伤事端,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承揽人应当承当工伤保险职责。本案中,某修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确定为工伤。虽某修建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但某修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揽人,仍需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在某修建公司未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判令其向张某付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含义】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含义。实践中,有的承揽人为了躲避直接用工的劳作法职责,将其承揽的事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合法运营资历的安排或许个人。此类安排或许个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才能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三条款规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四)用工单位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将承揽事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聘用的员工从事承揽事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产生工伤后,劳作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恳求确定工伤、承揽人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确定工伤后,假如承揽人未为劳作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劳作者可以要求承揽人承当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本案中,承揽人承当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职责的规则,既表现了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点评,又能够使劳作者在产生工伤后获得及时救济,有利于健全和规范修建市场秩序,充沛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事例二
相关企业混淆用工,人民法院可依据劳作者主张并结合案情确定劳作联系
——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作合同纠纷案
【根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份额60%)、胡某(持股份额40%)。两公司系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运营规模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作业至2023年2月22日。作业期间,王某的作业地址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作业沟通运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某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亦未交纳社会保险费与处理招退工手续,王某薪酬系通过梁某个人账户发放。王某以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作业、事务相同、人员混淆,两公司已对其构成混淆用工,遂择向某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提出承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并付出欠发薪酬等恳求。某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不予支撑。王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成果】
审理法院以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相关企业,运营事务存在重合,梁某起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难以确定实践用人单位。王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可是其作业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作业沟通运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某的作业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运营事务,其有理由信任是为某数字公司供给劳作。审理法院判定支撑王某要求承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并付出欠发薪酬等诉讼恳求。
【典型含义】
混淆用工多产生于相关企业之间。相关企业采纳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等方法,人为造成劳作联系归属含糊,并在诉讼中彼此推诿,从而到达躲避承当用人单位职责的意图。在相关企业对劳作者混淆用工但均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劳作报酬付出、社会保险费交纳等因素承认劳作联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王某的诉请,结合用工现实,支撑其要求承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作联系等诉讼恳求,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淆用工躲避职责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充沛保障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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